(2017)川1526执64、6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李宗平与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李宗平,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64、66、274号申请人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邓国杰。申请人李宗平,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石国林。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珙县珙泉镇风天三组。法定代表人赖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87、1989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152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珙县杰好机电有限公司、宜宾市康泰物资有限公司、李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在珙县珙泉镇人民政府的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31240000元(叁仟壹佰贰拾肆万整)。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