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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许敬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国,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许敬国,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许敬国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敬国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给付欠款62400元,案件受理费1363元,执行费8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于2017年4月6日给付欠款62400元,案件受理费856元,共计63763元,执行费856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