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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字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丰三与马兴超、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丰三,马兴超,王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字591—2号原告:陈丰三,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马兴超,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户籍地南召县。被告:王文娟,女,生于1972年9月9日,汉族,住南召县,系被申请人马兴超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丰三与被告马兴超、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丰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芊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