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提前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10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有帐户,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