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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和刘亦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刘亦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15号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燕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亦凤,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刘亦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余款64元退回原告兰州静安物业管理公司。审 判 长  柴宗海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