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48号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屠雄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爱凤,女。被告:贺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