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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中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72号原告:济南中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彬,男,生于1990年5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武玉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作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中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中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3元,由原告济南中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