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志刚、王树香、刘一新、葛香英、刘新军、霍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刚,王树香,刘一新,葛香英,刘新军,霍秀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842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志刚。被申请人王树香。被申请人刘一新。被申请人葛香英。被申请人刘新军。被申请人霍秀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志刚、王树香、刘一新、葛香英、刘新军、霍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冻结被申请人霍秀美在山东青州农商行阳河支行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