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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75号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左侧商控华顶工业园第6幢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计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扬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瑾瑾,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七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刚。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元,由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