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神龙清淤服务部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神龙清淤服务部,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56号之二原告:岳阳市云溪区神龙清淤服务部,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杨树港村象骨组。经营者:刘鹏武。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道33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董事长。原告岳阳市云溪区神龙清淤服务部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岳阳市云溪区神龙清淤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清淤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名下项目施工清淤。工程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旁。工程造价43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派人到原告处,从原告所在地岳阳市建设银行取现金40万元支付给原告调取设备,开始履行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所有合同要求施工项目,于2011年9月15日安全度汛后撤场。至2015年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285万整。扣除我方应负担的税费7万元,余款138万元至今未付。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