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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史银与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肖宇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史银,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肖宇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697号原告:刘史银,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德义。被告:肖宇和,男,1976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刘史银与被告浙江海昌建设有限公司、肖宇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史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史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史银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