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嘉佳等与李华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嘉佳,李华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7号原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德信大厦323室。机构代码:69595600-8。法定代表人薛子运,职务总经理。原告孙嘉佳,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玉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华明,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老城路北段与纬一路交叉口。机构代码:59084032-4。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职务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本院审查,原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嘉佳提供的民间借款合同、借据仅是原告孙嘉佳与李华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与原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博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孙嘉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