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聿锦、蒋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聿锦,蒋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林聿锦,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蒋晓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现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聿锦与被执行人蒋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60016.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陈政恽执行员  谢贤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