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平与雷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雷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雷真,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李平与雷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雷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李平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雷真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雷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雷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122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雷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