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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光志与被执行人滕利军、滕利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志,滕利军,滕利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尹光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滕利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滕利孝,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尹光志与被执行人滕利军、滕利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