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光志与被执行人滕利军、滕利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光志,滕利军,滕利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尹光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滕利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滕利孝,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尹光志与被执行人滕利军、滕利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