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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艳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艳,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新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艳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新沂市龙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徐连高速桥某地段,将路西侧绿化带内周某的四只绵羊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的四只绵羊价值人民币208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马艳被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的四只绵羊,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盗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赃物已被追回,客观上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艳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