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新生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生,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常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冯某(已判刑)电话商量,由被告人冯某殴打被害人李某,并答应给付一定酬金。被告人冯某纠集被告人李某1(已判刑)、李某2(已判刑)与张新生驾车赶至景泰,被告人常某、王某提供被告人张新生等人的食宿。2015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拉乘被告人常某在前面带路,被告人李某1拉乘冯某、李某2、张新生至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与条山路十字处骨里香熟食店门口,被告人常某在给被告人张新生等人确定本案被害人李某后,与被告人王某一同离开。被告人冯立明遂指使李某1、李某2、张新生以购买的猪肘子有怪味为由,由被告人李某2持事先准备的钢管、张新生持木棒殴打被害人李某,致使被害人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额部头皮裂伤。后被告人常某、王某向被告人冯某付酬金900元,冯某等人驾车逃逸。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新生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拘留证及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常某、冯某、李某1、李某2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光盘六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生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应从重处罚。在此次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张新生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新生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生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