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陵县桥山街道办陵南路八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川县阁楼镇庄头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郝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借款83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9号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表、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件款8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执行费114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人郝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