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潘志祯、刘增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祯,刘增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72号申请人:潘志祯,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增章,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申请人潘志祯与被申请人刘增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志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增章名下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增章名下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464元,由申请人潘志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