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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潘志祯、刘增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祯,刘增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72号申请人:潘志祯,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增章,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申请人潘志祯与被申请人刘增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志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增章名下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增章名下的鲁V×××××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464元,由申请人潘志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