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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德强、王世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强,王世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2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德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拱桥村*组**号。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4月刑满释放;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刑满释放;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2月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世久,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金竹村*组**号。200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的铃木先锋60V20Ah电动货运三轮摩托车1辆盗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0元。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德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折抵刑期1日,刑期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世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2017年1月27日,王世久在重庆市垫江监狱刑满释放后即被民警带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当天予以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民警将正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的提解回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对二名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丁德强、王世久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名被告人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丁德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丁德强、王世久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丁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德强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丁德强、王世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德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世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丁德强、王世久退赔赃物折价款31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