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兴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兴云,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兴云,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兴云,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191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涪滨路3幢1层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290N。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被告:蒋兴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兴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此之前本院已受理原告蒋兴云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渝0117民初3150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并入本院(2017)渝0117民初3150号案件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