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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云梅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梅,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371号原告:田云梅,女,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诉讼代理人:周长贵,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793693(特别授权)。被告:刘丽,女,生于1976年6月25日,汉族,现住邓州市。原告田云梅与被告刘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田云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云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田云梅承担38元。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