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号万达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魏恩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本林,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贞,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雄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广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