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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锦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锦东,男,汉族,1952年7月19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陆锦东因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州区政府)信访复查意见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初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陆锦东上诉称,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陆锦东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违法违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陆锦东因其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2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及0.192亩土地租金问题,曾向锡通科技产业园社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锡通管理局)信访。该局作出《关于陆锦东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后,陆锦东不服,申请通州区政府复查。通州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陆锦东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维持了锡通管理局的答复意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陆锦东不服通州区政府的复查意见,本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而其却选择诉讼,但通州区政府的上述复查意见,并未对陆锦东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陆锦东起诉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陆锦东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陆锦东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陆锦东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