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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401号原告:黎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谢某1,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黎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捷于2017年3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告兄长与被告是同学,原、被告经原��兄长介绍相识,经过3年多的交往及家人的同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93年生育了长女,2001年生育一对龙凤胎,家庭其乐融融,但不久原告就失望了。双方的主要矛盾是被告有婚外情及实施家暴。从2006年开始被告就殴打原告,甚至对子女大打出手。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原告自2010年开始与被告分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三个,长女已成年,双胞胎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黎某提交的证据有:1.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户口本复印件3页;3.结婚证1本。被告谢某1未到庭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3、女儿谢羽缘。庭审中,原告陈述离婚主要原因为被告有婚外情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6年因被告对其实施家暴而分居至今;婚生小孩谢某2现在读大学,谢羽缘现在读幼师,谢某3则不再读书并跟随被告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于1994年与被告弟弟在英德市石灰铺镇石灰铺市场附近建共建了一栋占地60平方米的四层半楼房,在该镇水泥厂路口第二排宅基地60平方米,上述房地产均无产权证,另原告于2016年10月按揭购有宝骏560汽车一辆,车牌号为R89N**,按揭3年,首付51000元,月供约1800元;夫妻债务即为车辆的按揭债务。因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结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但结婚至今已达二十余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及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妥善处理,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互励互勉,增加沟通,以诚相待,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到达不可调和的地步,原、被告应齐心协力,克服暂时的矛盾和困难,共建美好的家庭生活;且现两个儿女尚未成年,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的家庭环境。另外,原告陈述被告有婚外情及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现诉请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祠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