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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梅正玉与佘汝江、董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玉,佘汝江,董玲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744号原告:梅正玉,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佘汝江,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洪泽湖监狱服刑。被告:董玲凤,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梅正玉与被告佘汝江、董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梅正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正玉撤诉。审 判 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申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卞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