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梅正玉与佘汝江、董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正玉,佘汝江,董玲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744号原告:梅正玉,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佘汝江,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洪泽湖监狱服刑。被告:董玲凤,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梅正玉与被告佘汝江、董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梅正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正玉撤诉。审 判 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申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卞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