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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伟平与刘小勇、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平,刘小勇,罗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民初329号原告:曾伟平,男,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杨生、郭梁,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勇,男,汉族,居民,住遂川县。被告:罗金凤,女,汉族,居民,住遂川县。委��诉讼代理人:丁科文,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伟平与被告刘小勇、罗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伟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杨生、郭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23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4年6月17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12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万、5万,原告均在当天通过手机转账给被告。2015年2月13日,被告以自己的宝马车被债主扣押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分三次转账给被告,分别为5万、5万、1.5万,共计借款23.5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后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被告辩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在与被告刘小勇的姐姐刘冬兰结婚后,因在北京生活需要买房,遂向其借款购房。后因北京房价上涨过快原告难以负担,故放弃购买。原告上述五次转账,均系偿还此前向被告的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原告的小舅子,原告因碍于亲戚情面并且身在北京,所以上述借款均未及时让被告出具借条。原告提供了五次的转账凭证,拟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称,原告的五次转账均系偿还此前为在北京买房向其的借款,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此前向其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予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对于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在庭审中,原告提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予以认可,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不能提供与被告的借条,但其提供的转账凭证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三次借款本金共23.5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并无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勇、罗金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伟平借款235000元。二、驳回原告曾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共计410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