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0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经纬、朱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经纬,朱克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079号之三申请人:许经纬,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朱克明,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福乐多敬老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经纬与被申请人朱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17年3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朱克明名下的滨海新区起步区安家路以西玉林道以南凤凰苑10-1-1404号房屋。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克明名下的滨海新区起步区安家路以西玉林道以南凤凰苑10-1-140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士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闻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