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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仙纬五金工艺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仙纬五金工艺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31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锦厦新村锦新街4巷**号A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900001924027。法定代表人:陈才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滨,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仙纬五金工艺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区村南村小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0682000031646。法定代表人:周冬扬。原告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之富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仙纬五金工艺制造厂(以下简称“仙纬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永之富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仙纬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之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应视为原告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仙纬五金工艺制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永之富水钻有限公司承担121元。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