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寸发君与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寸发君,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65号申请执行人:寸发君,女,汉族,1964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寸发君与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寸发君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9066.00元。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德昌县宏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在德昌境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由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陈 琪审判员 肖锦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