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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冯小玲、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陕KV42**号普通货车从神木县大保当镇“金铂广告”门市出发准备去大保当镇新苑小区,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县大保当镇“邮政储蓄”门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保当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68.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照片,血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存在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二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