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艳萍与王艳、王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萍,王艳,王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7739号原告马艳萍,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被告王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王升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不详原告马艳萍与被告王艳、王升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二被告不在原告提供沟沿镇八家村居住,迁新址不明,无电话联系,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