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行地、宗成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行地,宗成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行地,宗成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2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行地,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人,农民,现住。被告:宗成德,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人,农民,现住。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行地、宗成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振坡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