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391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定代表人:于兴亚,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兴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给付质保金12.468.9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其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社区办公楼工程与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双方于2015年续签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39126.00元。后经审计局、财政局共同实地踏查审核确认,工程款为124689.00元。2016年10月17日,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2220.10元,由于质保期未到期,扣留质保金12468.90元,2016年11月28日,通过强制执行已经支付112220.10元。现工程质保期已过,要求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剩余质保金。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060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认定:“2015年11月15日,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社区二层楼维修工程承包乙方施工,施工内容为维修改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39126.00元,工期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0日,乙方必须承担工程保修期间的保修义务,保修期为1年,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10%。该工程经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白山市江源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审定表一份,审定价值为135960.00元。2016年8月4日,白山市江源区审计局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表一份,审核金额为124689.00元。”。判决“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2220.10元。”。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5执816号执行裁定划扣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财政所存款57538元、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财政所存款57538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开庭传票,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10%,质保期为一年,该工程的工期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0日,现质保期已满一年,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规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工程质保期满后应返还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2468.90元。综上所述,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质保金1246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246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白山市江源区富信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