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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国志与孙冠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志,孙冠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183号原告:邢国志,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冠华,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邢国志与被告孙冠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邢国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邢国志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