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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从元与杨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元,杨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3479号原告:陈从元,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务工,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涛,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栋,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务工,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元与被告杨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从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从元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从元负担。审 判 长  刘俊红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