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君与包德友、包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包德友,包和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443号原告:陈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通辽市科尔沁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德友,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和平,男,4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陈君与包德友、包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君与被告包和平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君负担。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