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朱伟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朱伟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06号原告王永福,男,1958年12月16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朱伟宾,男,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福诉被告朱伟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永福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