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8602行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586号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老山林场东山分场大堰口。法定代表人徐跃进,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黄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蔡新良,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卞江,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永宁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帅,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不予刑事立案违法一案中,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跃进以起诉事项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东山里口采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 彦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程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