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金连与刘贺栓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连,刘贺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连,公民身份号码×××,女,1952年7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8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贺栓,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杨金莲与刘贺栓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虎豹代理审判员 郝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燕飞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