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金香、石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香,石善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778号申请人:郭金香,女,汉族,1951年7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石善良,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郭金香与被告石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金香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石善良名下的鲁N×××××号车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淑芳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房屋坐落于临邑县广场大街中段南侧(西邻中医院),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第××××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善良名下的鲁N×××××号车辆。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