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杨民红与稷山县陶梁佳丰面粉厂、李俊学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264号稷山县陶梁佳丰面粉厂、李俊学: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杨民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民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民红小麦145003斤(每斤1.15元);(2)向申请执行人杨民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执行费2401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