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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阿尔伍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伍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伍且,男,1984年4月8日出生,彝族,不识字,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4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尔伍且涉嫌盗窃罪,移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7日移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喜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伍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阿尔伍且在喜德县温泉酒店对面一处小温泉澡堂洗澡出来后,趁周围无人之机,在澡堂门口堆放衣物处盗窃了失主克日某某一部白色“VIVOX7”手机。2016年12月9日11时许,阿尔伍且在西昌市名店街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0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指认被盗手机的照片;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价格认定意见书;6.刑事判决书;7.情况说明;8.失主克日某某的陈述;9.被告人阿尔伍且的供述;10.讯问光盘。被告人阿尔伍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阿尔伍且于2011年12月,因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伍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尔伍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吉力木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比布子初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