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唐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032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已执行到位3199.1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泗民初字第003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