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号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结案通知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81执号113号被执行人车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对被告人车某某的非法所得3781元予以没收。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没收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非法所得3781元予以没收,判决确定的金额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没收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任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