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81执号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结案通知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81执号113号被执行人车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对被告人车某某的非法所得3781元予以没收。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没收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非法所得3781元予以没收,判决确定的金额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没收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任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