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王伦、付微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付微,王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付微。被执行人王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公证处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7)新证字第136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付微、王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微和王伦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XXX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微和王伦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XXX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