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于金祥、崔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祥,崔洪泉,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541号申请人于金祥,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崔洪泉,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丽,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金祥诉被申请人崔洪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崔洪泉、李丽银行帐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洪泉、李丽银行帐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于金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