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张燕与张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张燕,张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672号原告:李建华,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燕,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元虎,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李建华、张燕与被告张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建华、张燕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张燕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建华、张燕撤诉。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葛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