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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边淑红、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淑红,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边淑红,女,1967年03月0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303栋35楼425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淑红诉被执行人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6)第90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