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瑞与温留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温留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荥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2015号原告吴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留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号思达数码大厦。代表人王增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许召,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荥阳营销服务部。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瑞与被告温留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荥阳营销服务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温留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仓库路华苑小区南北路停车开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吴瑞所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吴瑞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温留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瑞被送至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4天,支出医疗费10102元。温留锋所驾驶的豫Q×××××号小轿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温留锋向吴瑞支付有医疗费85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吴瑞支付赔偿款20000元,向被告温留锋退还垫支的医疗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温留锋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瑜 来自: